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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安全隐患逾期不整改,重罚!

发布日期:2023-08-14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访问次数: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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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中山翠亨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第一工业园内的某布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布行厂房内有6个漂白水桶、15个漂白池、1个污水处理池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有限空间作业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未根据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等。

翠亨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责令限期改正,但该布行负责人蔡某思想上不重视,抱有侥幸心理,逾期不整改安全隐患。最终南朗街道办事处对该布行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和罚款14.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2
法律依据


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二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03
处罚依据


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第三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04
案例警示


夏季是有限空间事故的高发期,由于温度高、湿度大,有毒有害气体容易挥发聚集,作业人员若在防护不到位的情况下进入通风不良的有限空间,极易发生中毒窒息事故。因此,涉及有限空间场所的企业要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七不准”,按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的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发现隐患要迅速开展整改。

在此提醒各企业不要对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抱有侥幸心理,要树立“隐患即事故”的意识,及时采取规范可行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不如实上报、不积极整治的企业,一经发现将从严从重处理。

来源:中山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