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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实际控制人安全职责不落实,一案双罚!

发布日期:2023-08-11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访问次数: 204
基本案情




近日,翠亨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横门工业园内的某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培训记录档案资料,未能提供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台账资料,陈某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


针对以上违法行为,翠亨新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作出对该企业罚款3.5万元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陈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一案双罚”。


以案普法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案例警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能引以为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排查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操作规范,全面消除安全隐患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来源:中山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