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3-06-27 |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 访问次数: 197 |
2018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谭某某未取得工程承包资质、安全许可证,在其承包的位于增城区某镇农村自建房屋工地组织施工,安排被害人佘某某进行安装长臂吊运机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使被害人佘某某从该处三楼坠地身亡。事故发生后,谭某某参与抢救并配合事故调查,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
2019年4月17日,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以谭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增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8日,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根据谭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况,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量刑建议。2019年6月1日,增城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三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工程建设方将主体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未与承包人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方不具备承包资质,相关施工人员无从业资格。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负有组织、指挥职责的谭某某承包工程时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无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纸、技术资料,使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机械设备,盲目指挥施工人员在不安全的条件下作业,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事故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外墙手架等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生产、作业人员不严格按照规程办事,在未挂设安全网的情况下冒险施工。施工人员佘某某忽视安全,从事高处临边作业时未戴安全帽和佩戴安全带等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品,冒险作业。
相关行政部门安全监管有漏洞。本案中,某镇查处违法建设综合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当地村委会对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够重视,违法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清理和整治工作措施不力,未能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致使事故建设工地诸多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程建设发包方与承包方要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包方须认真核查承包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安全许可证,承包方需聘请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工程负责人需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为其提供具备安全条件的作业装备和安全防护用品,要求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现场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在隐患未排除前不得安排施工人员冒险施工。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建立健全查违控违工作机制,落实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机制,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有效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2021年12月3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郭某驾驶粤A19D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以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车速途经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立交顶层跨线桥由东往西行驶至东风东路出中山一路西55米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其车头右部碰撞停靠在道路上施工作业的粤AM47XX号中型非载货作业车尾部和正在摆放雪糕桶的施工人员梁某某,造成梁某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2021年8月27日,广东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广州市中部区域路灯设施养护维修项目工程分包给广州市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电公司)。被告人刘某某系某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及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该公司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陈某某系某机电公司该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安排人员施工及安全教育等工作,是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施工作业,造成一名施工人员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机电公司和三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
2022年7月19日,广州市公安局以郭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刘某某、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8月19日,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根据郭某、刘某某、陈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况,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量刑建议。2022年8月25日,越秀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工程单位对分包、转包施工单位缺乏有效管控。某工程公司将项目工程分包给某机电公司后,履行总承包施工管理职责缺位。某机电公司私自将工程转包给陈某某后,未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履行管理责任,对实际承包人施工安全监管不力。
施工单位安全培训、安全防范缺失。项目负责人陈某某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入职前培训,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没有要求施工人员穿反光衣和佩戴安全头盔,且在发生事故路段进行施工没有向交管部门报备审批,未有效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范。
施工人员未严格落实防护措施。施工人员梁某某等人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且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过往车辆不能快速、有效识别施工人员。
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要明确各方主体的安全职责,严格依法依规履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总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违规转包的监督管理,承包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对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的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和在岗安全培训,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规范、检查施工作业的安全警示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有效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加大路面安全监管力度。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路面监控排查整治,加大道路安全治理力度,对路面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及时制止,敦促施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施工人员安全防范,严厉打击车辆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有力维护路面交通安全和施工作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