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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危险化学品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2-11-29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访问次数: 131
汕头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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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4日,汕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陪同国务院安委会工作组对汕头市某某化建有限公司进行明查暗访,发现该企业存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从未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2020年安全生产费用提取140万,结余125万;企业部分安全帽实际上是‘防尘帽’,不具备安全防护功能;应急物资无台账及检查记录,且未配备空气呼吸器、重型防护服,未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存在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共设置13台,只有5台进行了检测,卧罐区只设置了3台报警器,设置数量不足,卧罐区可燃气体报警器缺少现场声光报警功能;HS300立式储罐罐顶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设施;立式储罐H300、H500、H800未设置液位测量远传仪表;灌桶设施缺少防静电接地装置;卸车区及油桶堆放区的防爆箱存在配件缺失及孔洞未封堵的问题,防爆功能失效;卸车区泵出口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问题,汕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随后,行政执法人员组织相关专家对该企业现场存在问题进行核实取证,作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按程序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一、汕头市某某化建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依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汕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曾某某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鉴于曾某某未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汕头市应急管理局对曾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一、本案中,汕头市某某化建有限公司主要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配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等诸多问题,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设施)单位,属于高危行业,极易发生事故。汕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存在的多个不同类型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合法合理,能引起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重视。

二、本案中,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掌握不清,安全生产工作流于形式,导致企业存在多项事故隐患,情节比较恶劣。汕头市应急管理局通过“一案双罚”,不仅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依法对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工作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倒逼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澄海区应急管理局对黄某某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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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0日,澄海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针对群众的举报开展调查,经查明,位于澄海区东里镇存在一家涉嫌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玩具油漆)生产工场,现场发现该加工场内存放一批物品:环己酮、混丙醇、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硬胶稀释剂、化白水、二氧化钛、成品玩具油漆、空桶、研磨机、砂磨机、烘干机、搅拌机、手推车、电子磅、账本、台式电脑主机、监控录像机、送货单等。该加工场由黄某某开办,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发现的化工原料和工具主要用于生产塑料玩具油漆。根据现场初步调查情况,澄海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责令黄某某立即停止生产玩具油漆,对现场查获物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现场抽样取证。当场向黄某某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抽样取证凭证》《询问通知书》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处理结果

黄某某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当事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该案超出应急管理部门管辖范围。随后,澄海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至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依法予以刑事立案追诉,目前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典型意义

一、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危害特性,一旦储存不善管理不妥,极易发生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严格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通过严格执法,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行为形成震慑作用,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

二、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案件,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工作衔接机制,目的是防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出现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问题。本案中,黄某某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一起“行刑衔接”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借鉴。


澄海区应急管理局对曾某某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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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日,澄海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安全生产巡查中,发现广益街道行政辖区内存在一个无证经营加油点,该加油点经营者为曾某某,在加油点内发现加油机1台、加油枪1支、铁皮桶2只,采用铁皮桶作为油罐存油方式连接加油机供油,现场查获汽油2桶。经澄海区发改局组织抽取称重,确认汽油为255公斤,查获的汽油后由区发改局按区政府整治方案要求予以处置。


处理结果

曾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澄海区应急管理局对曾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爆易燃、有毒有害、腐蚀性等化学性质。储存不当容易对人体和环境产生严重危害。危险化学品储存过程风险高、责任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存储。对于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都是无视法律法规,置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的恶劣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必须依照职责,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重从快处罚,绝不手软。


潮南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安全设备;维护保养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4日,潮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汕头市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2、3号人孔操作井内测漏仪和液位探测仪的法兰及防爆软管接头处螺母锈蚀,潜油泵法兰、油罐大法兰和进、出油管道生锈等事故隐患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出具《现场检查记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按法定程序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汕头市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没有及时对测漏仪、液位探测仪、防爆软管等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鉴于该公司能积极落实整改措施,主动消除隐患,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潮南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三十六条中关于“安全设备”的定义:“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加油站配置安装人孔操作井内测漏仪、液位探测仪、防爆软管接头等设备设施,是为了员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而设置的,属于安全设备的范畴。安全设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必须定期检查,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其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本案中,该公司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较大,做好安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尤为重要,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