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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两企业因未配备注安师被罚14万!

发布日期:2022-11-11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访问次数: 234




清远应急管理部门近日公布两条行政处罚信息,清远两家矿山企业因未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被行政处罚,这也是清远首次因企业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而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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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8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县达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非煤矿山大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矿山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给予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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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日,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到清远市南拓石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给予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开资料显示,清远市南拓石业有限公司位于清城区石角镇,是一家以从事非金属矿采选业为主的企业。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表示,两家企业作为矿山企业,按照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必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担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企业陌视法律法规的要求,忽视了对自身安全生产的管理,所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市应急管理局也提醒相关企业,必须按要求配好配足注册安全工程师,否则也将面临行政处罚。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方面也提醒,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也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相关文件解读






一、新《安全生产法》

*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第二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二、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国务院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明确: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部分地区行业要求100%配备注安师

* 北京市、吉林省、浙江省等多个省市连续发文,要求相关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率达到100%。
* 吉林省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1年重点任务推进工作方案》,其中提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100%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四、担任安全总监的前提是注安

北京市、河北省、山东省、湖北省、深圳市、江苏省等地区省份推行安全总监制,安全总监的任制要求必须是注册安全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