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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四家企业被罚!

发布日期:2022-08-26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访问次数: 294
01
案件简介

1
近日,东莞市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丰谷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正在焊接作业的企业员工邓某、李某、徐某三人未能提供焊工证,执法人员未能在系统中查到“邓某”、“徐某”持有相关资质证件,李某的证件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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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上述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执法人员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9000元的行政处罚。


2

近日,东莞市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中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正在焊接作业的企业员工易某未能提供焊工证,执法人员也未能在系统中查到其持有相关资质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四家企业被罚3.png


该公司上述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执法人员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9000元的行政处罚。



3

近日,东莞市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灏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正在焊接作业的企业员工黄某、杨某未能提供焊工证,执法人员未能在系统中查到此二人持有相关资质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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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上述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执法人员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4

近日,东莞市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捷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正在焊接作业的企业员工杨某、王某未能提供焊工证,执法人员未能在系统中查到此二人持有相关资质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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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上述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执法人员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第(七)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各企业负责人,要当好第一责任人,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