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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有限空间作业,多家企业被查处!

发布日期:2023-08-29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访问次数: 90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规定: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基本案情 •

案例一:6月20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及沙溪镇应急管理局组成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辖区内某洗漂厂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以下问题:1、第二车间消防栓破损,消防水带腐蚀糜烂,无水枪和未定期检测;2、锅炉的烟尘处理塔有限空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案例二:8月8日,沙溪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玻璃制品厂的生产车间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厂废水回收池属于有限空间,但其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

针对上述案例中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行政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关程序将案件移交沙溪镇综合执法局,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 案例警示 •

广大企业要对照典型案例,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坚决防范各类风险和事故发生。


来源:中山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