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3-07-04 |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 访问次数: 208 |
2018年5月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广州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聘请清洁工被害人李某某在广州市建设大马路某大厦5楼阳台清洗内墙玻璃作业时坠楼死亡。经调查,该清洁公司安全管理缺失,欧阳某违规不提供安全带和使用普通塑料绳作为安全绳,安全知识和能力不足,未能及时有效制止违章作业,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欧阳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9年9月3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以欧阳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向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2日,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4月15日,越秀区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欧阳某有期徒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五十八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特种作业包括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作业安全责任未落实。涉案清洁公司没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高处作业的危险防控不到位,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能及时检查发现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在未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工,冒险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
危险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涉案清洁公司未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专门培训。公司负责人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不足,对高处作业使用安全带知识和要求不了解,不知道安全带正确的使用方法。
危险作业安全保护措施不足。涉案清洁公司负责人无视相关法律法规,未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绳。高处作业人员李某某安全意识淡薄,从事高处外墙清洗作业多年却违反操作规程、高处作业管理规定,未配带安全带并使用普通安全绳,在高处清洗玻璃内墙因无安全带而不慎坠落,又因普通安全绳发生断裂导致发生事故。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高空、高压、高温等高危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和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加强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部门要对企业的生产、作业、管理人员进行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提升安全作业专业化程度。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和安全生产专门培训,教育其树立安全生产理念,按照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要对高危作业重点行业领域实施标准化作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建立应急救援机制,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督促施工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自2021年下半年起,被告人黎某炳、黎某展和李某某为牟利,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结伙在广州市白云区某空地内,利用一辆改装汽车装载一个装有汽油的大型胶桶及加油设备,向摩托车等车辆销售散装汽油。同年9月26日,民警在上址抓获黎某展、李某某,现场查获汽油0.29吨。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汽油为危险化学品。同年11月3日,经公安机关通知,黎某炳到案。 2021年12月31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以黎某炳、黎某展和李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向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办案期间,白云区应急管理局和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对危险作业罪向社会公众开展专题宣传。2022年1月20日,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根据黎某炳、黎某展和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对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量刑建议。2022年3月28日,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黎某炳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黎某展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危险作业罪。 危化品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相关部门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监管不力,不法分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私自购置汽油桶、加油泵、加油枪等加油设备,通过改装车辆非法设点为外来车辆加油。 “打非治违”力度不足。相关部门对于不法分子公然在路面违法私自出售汽油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没有开展覆盖性、全天候执法。对于无证经营、非法改装车辆、违规装载和运输危化品等行为缺乏有效整治。 对危险作业罪宣传力度不够。危险作业罪入刑不久,社会公众对于私自出售汽油构成危险作业罪没有普遍认识。不法分子在进行加油作业时未穿防静电服装,未配置消防应急救援器材,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销售实行严格管理,依法整顿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督促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储量、销量和流向。 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加强联合执法,加大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装载、运输、经营等行为,严查车辆非法改装行为,定期开展专项行动。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路面执法,强化道路监控,及时发现并查处非法销售汽油行为。 加大宣传力度。对“加私油”类危险作业罪案例通过海报、新媒体等渠道进行广泛宣传,让群众充分了解“加私油”的刑事违法性、危险性和安全隐患,设立举报热线,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加私油”的违法行为,形成群防群治的氛围。同时,加强正规油站建设,更好地满足、方便人民群众的用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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