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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布8起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2023-06-30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访问次数: 264
胡某某交通肇事,卢某某、古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交通安全类)


基本案情

2016至2017年间,被告人卢某某、古某某合伙购买了一辆A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一辆B号牌重型板自卸半挂车用于货物运输营利,两人共担风险、平分日常开支和利润。古某某系A号牌车登记所有人,并将B号牌车挂靠某公司名下。2019年1月,卢某某、古某某共同雇请了司机胡某某。胡某某听从上述两名被告人的安排,负责驾驶上述A牵引车牵引B半挂车运输货物。2019年1月26日0时37分许,胡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上述车辆装载59420kg货物(核定载质量:32000kg),在广园快速路行驶途中,碰撞同车道在前因交通拥堵缓慢行驶的汪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后推行车辆依次碰撞同车道在前的陈某某、韦某、彭某某分别驾驶的3辆机动车,造成5名被害人当场死亡、1名被害人轻伤二级、多辆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

2019年4月26日,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以胡某某、卢某某、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增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8日,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卢某某、古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向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6日,增城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古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案件原因剖析

违规从事运输经营。古某某、卢某某作为涉案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对该车负有监管职责,两人在半挂车上私自加装尾箱,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结构,导致严重超载引发制动失灵,明知车辆长期超载影响车辆的刹车性能,却长期默许超载运营,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对事故的发生存在监督不力的过失责任。

车辆运输安全生产制度未落实。古某某、卢某某未建立车辆维护保养台账,未对车辆进行动态管理记录,对车辆缺少日常保养维护,未及时发现涉案车辆的制动性能不合格,向驾驶人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货车用于运输,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安全驾驶培训及安全法规意识缺失。古某某、卢某某没有对驾驶员进行必要的道路安全教育培训。驾驶人胡某某安全意识淡薄,从事货物运输未能尽到检查注意义务,在未确保营运车辆性能安全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


安全生产提示

严格履行安全管理监督责任。运营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实际控制人应当正确处理效益与安全的关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监督责任,严格按照车辆登记结构进行安全运营,不得擅自改装车辆,定期对运营车辆进行日常检查保养,确保装载符合核定载重、车辆性能符合安全驾驶要求。建立运营车辆安全驾驶工作台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安全运输监督。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督促运营车辆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对机动车的定期保养制度和车辆运营前的安全检查制度,不定期抽查运营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台账,要求运营车辆管理人员确保车辆安全性能合格,有效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所有人、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其安全运营意识,督促驾驶员依法安全驾驶,禁止驾驶员驾驶安全性能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

孙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消防安全类)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7日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经营的位于白云区的某塑料制品厂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机械静电光解复合式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环保设备)起火。由于该厂没有可以正常使用的消防系统,且没有经过消防验收,生产车间没有和储存仓库相分离,在该厂的环保设备起火之后,现场工人无法及时扑灭,造成该厂厂房以及相邻的某电子有限公司厂房及厂房内财物被烧毁的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万元。期间,该区江高镇专职消防队在现场救火过程中,救火队员朱某某为疏散被困群众,推开危墙下方的群众后被坍塌墙体掩埋而牺牲。


处理结果

2021年2月20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以孙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3月17日,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根据孙某某自首、主动履行赔偿责任等情况,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量刑建议。2021年7月27日,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件原因剖析

塑料制品厂安全管理混乱。工厂内部组织管理涣散,员工流动性大,消防安全无人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有效落实。

塑料制品厂消防安全保障缺失。主体厂房未经消防验收,没有可以正常使用的消防系统。孙某某在明知厂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完善消防设施便组织生产经营,且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厂房疏于规划,生产车间没有和储存仓库相分离,设备起火后引燃存放在厂房内的可燃易燃物品,导致火灾迅速蔓延。

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相关职能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督导把关不严,没有及时开展消防安全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对长期存在的严重消防安全隐患没有予以重视并督促整治,安全监管存在死角盲区,排查整治不彻底。


安全生产提示

把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准入关。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严格把关,对没有配备消防安全设施、消防安全专职负责人的,严禁投入使用。规范厂房建设项目审查程序,严格审批和备案,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中依法依规核定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对厂房规划布局存在消防隐患的要求立查立改,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合理规划。

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健全联合协作执法机制,理顺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属地监管和部门监管的职责关系,完善监管漏洞。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联合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建立行政处罚、整改落实、停复工等通报备案制度。加强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严格追究违法人员责任及消防违法工程背后的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