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3-06-13 |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 访问次数: 193 |
2022年5月2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某煤矿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煤矿存在以下问题:一、违规将井下采煤工程承包给某矿建有限公司,将掘进工程承包给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二、在15104综采工作面辅运顺槽使用过非防爆柴油发电机;三、2022年1至4月份原煤产量均大于该矿年核定(设计)生产能力(60万吨/年)的10%;四、35204综采工作面5月12日违反规定进行电焊作业;五、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仍安排下井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项、第十三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五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煤矿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责令停产整顿15日、罚款人民币38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将该煤矿有限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移交地方监管部门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1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生产、“隐形承包”是导致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重要原因,也是《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明确的十五项重大隐患之一。该案执法人员在精准研判企业风险隐患基础上,科学制定执法检查方案,不仅对煤矿企业实施了严格处罚,还对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了处罚。通过“一案双罚”,推动煤矿企业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坚守法律底线,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相关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断提升煤矿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持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2022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对某煤业公司3座煤矿矿用仪表进行检测时,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测,派2名检测人员在两小时内便检测完数百台矿用安全仪表,涉嫌检测报告弄虚造假,安全隐患极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立即将问题线索转交相关地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对问题线索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处理。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存在举报所涉问题,但存在其他问题:一、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二、未按规定在开展技术服务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安全评价机构跨省开展技术服务不按规定向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书面告知、不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的现象比较常见。本案针对的是安全评价机构跨地区开展技术服务未严格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问题,该案办理过程中,法制审核部门通过提前介入、书面审核、征求法律顾问意见、集体审议等方式,认真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确保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得当。通过此案,既警示教育安全评价机构严格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执业行为,又为应急管理部门如何对安全评价机构加强监管执法提供了启示。 2022年6月25日至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沙雅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硝酸铵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企业风险隐患管理台账还有11项未经处理的隐患,其中有7项属于需停工才能处理的隐患;二、企业6月份10项登记在案的检维修作业,有4项未提供有效的检维修作业票证,所有检维修作业未提供检维修方案,所有涉及管线设备打开作业未提供管线设备打开票证(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1.3明确要求);三、2022年6月19日执行的“一期合成氨2#空压机2段气缸出口法兰更换”动火作业,按照动火等级应为一级动火,企业降级为二级,又由于6月19日为节假日升级为一级动火,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此问题为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中,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蒋某某及其他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沙雅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某化工有限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蒋某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其他负责人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办理过程中贯彻执行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体现了监管执法部门把隐患当作事故对待的态度和决心,对维护当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针对该案涉事企业安全管理不严不实等问题,执法人员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实施了行政处罚,督促企业开展全员警示教育活动,强化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改变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同时,沙雅县应急管理局以此案查办为契机,组织同类型企业针某化工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形成了处理一个震慑一片的良好局面,推动行业安全管理能力整体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