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3-06-01 |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 访问次数: 225 |
2022年6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浙江省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有一用于生产碳酸丙烯酯的新建二氧化碳储罐,原丙二胺卧式储罐用于储存生产碳酸丙烯酯的原料环氧乙烷,原丙二胺装置一反应釜处于搅拌状态,存在生产痕迹。经查,该公司年产600吨碳酸丙烯酯生产项目于2020年12月24日进行项目备案,并完成安全评价,该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但该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设施设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暂时停止碳酸丙烯酯的相关生产活动,限期改正,并于当日下午对该公司现碳酸丙烯酯生产装置(即原丙二胺生产装置)及反应釜内原料、新建二氧化碳储罐及罐内物料以及新改建环氧丙烷储罐及罐内物料进行查封。
2022年7月25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和2.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新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类违法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但是,目前很多危化品企业对安全设施管理工作没有足够重视,没有认识到安全设施设计是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甚至认为安全设施可有可无。本案通过“一案双罚”给予涉事企业和相关责任人法律惩戒,不仅能够督促涉事企业举一反三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而且能够警示引导同类型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提前将事故隐患消除在新建工程项目施工之前,有利于推进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建设和科学发展。
2022年4月8日,安徽省宣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涂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生产车间苯乙烯单元岗位未制定苯乙烯安全操作规程;二、苯乙烯仓库可燃气体检测信号线穿管采用塑料管,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11.2.1相关要求;三、企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未记录采样分析数据,动火作业未进行危害辨识,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4.1相关要求。上述行为中,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赖某某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某涂料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3.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赖某某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赖某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涉事企业属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否则会产生中毒、火灾、爆炸等危害后果,甚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门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对引导督促企业规范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本案紧盯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情况,不仅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而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一案双罚”,进一步警示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自觉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接到应急管理部明查暗访组问题线索转办函后,立即对某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该公司申请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时提交的30名专职安全评价师名单中,有5名评价师存在异地挂证(兼职)行为,该公司采取为其重复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将其视为该公司专职安全评价师,并据此申请取得安全评价资质,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评价资质;二、该公司编制《某矿业有限公司某矿区高岭土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项目组没有配备采矿等专业安全评价师,编制《某能源有限公司某镍业煤气配套工程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项目组成员没有配备化工工艺等专业安全评价师,两个安全评价项目组专业人员均配备不足;三、该公司编制的《某能源有限公司某镍业煤气配套工程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未对关键设备煤气柜存在的风险及其对周边设施影响进行分析、未对上下游供气关系及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存在两处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2022年3月8日,福建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十项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撤销资质,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取消了安全评价机构执业区域性限制,较大程度消除了中介机构的执业障碍,但也对各级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案涉事企业因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违法情形被撤销安全评价资质,体现了监管执法部门严格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的决心,对评价机构起到有力的震慑效果,对督促评价机构进一步规范开展评价活动、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水平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对有效净化安全评价市场提供了有益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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