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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地宿舍火灾致7死4伤,项目经理、安全员、资料员等6人追刑!

    发布日期:2023-03-20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访问次数: 419

    2022年3月8日,镇江新区丁卯街道车港路与溪云路交叉处金科祥生·悦园建设工地宿舍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导致7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60.72万元。

    近日,镇江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镇江新区金科祥生·悦园建设工地宿舍“3·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镇江新区金科祥生·悦园建设工地宿舍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01
    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3月8日凌晨0时40分,居住在金科祥生·悦园建设工地B幢宿舍一层西北角第一间宿舍内的宜兴旭峰劳务有限公司工人陆某华起床洗漱后出门去工地干活;

    2时40分许,朱某萍(陆某华妻子)起床,随后洗漱、上厕所、换工作服,期间在宿舍里面抽了一根香烟,于3时10分左右锁闭宿舍房门出去上工。

    3时41分18秒,金科祥生·悦园建设工地食堂监控显示B幢宿舍一层西北角第一间宿舍内最早出现火光。居住在该幢宿舍楼内的何某梅最先发现外面起火,便叫醒了丈夫徐某顺出门查看情况,随后李某祥、汪某祥、胡某祥等人听到外面的呼喊声便开始逃生自救。

    3时46分,张某明、吴某兵、周某玲、杨某忠等人先后拨打了110、119电话报警。

    02
    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根据监控视频、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气象报告、专家意见、物证鉴定等证据和模拟实验情况,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系朱某萍遗留火种引燃床铺周边可燃物。

    (二)间接原因
    1.火灾发生时,起火宿舍处于无人状态,在遗留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后,无人组织扑救阻止火势蔓延;
    2.火灾发生在凌晨,起火建筑内的员工处于睡眠状态,发现火灾迟;在发现火情后未第一时间报警,延误了火灾扑救的最佳时机;
    3.起火建筑的内走道及疏散楼梯宽度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所有窗户设置防盗栅栏,导致人员逃生困难;
    4.起火宿舍存在棉被、木床、泡沫床板等诸多可燃物,导致火灾迅速蔓延扩大。

    03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6人)


    1.朱某萍,女,宜兴旭峰劳务有限公司工人,遗留火种引燃床铺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

    2.何某焘,男,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镇江X1906悦园项目内部经济承包人、实际控制人,在镇江X1906悦园项目员工宿舍实际建设时未将项目经理配备到位,未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岗位人员实际配备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

    3.巢某兴,男,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镇江X1906悦园项目项目经理,作为事故发生时的项目负责人,存在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有效组织工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流于形式,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均由资料员顾某亮组织完成,教育学时严重不足)的问题,并默许顾某亮在安全生产资料上造假。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

    4.吴某兵,男,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镇江X1906悦园项目生产经理,作为项目施工负责人,在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擅自绘制临时建筑平面图,导致临时建筑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

    5.蔚某乔,男,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镇江X1906悦园项目安全负责人,未按规定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记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落实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

    6.顾某亮,男,镇江X1906悦园项目资料员,制作虚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施工现场装配式活动板房安装验收表》等资料,并伪造签字,导致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活动板房投入使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
    国家对于厂区内吸烟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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