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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工地基坑坍塌,1人死亡!事发前监理微信群内要求停工,未能制止悲剧

发布日期:2023-02-10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访问次数: 694

2022年8月18日23时许,深圳龙华街道地面塌陷隐患点治理工程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致一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6万元。

近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关于龙华街道地面塌陷隐患点治理工程“8·18”坍塌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事发前监理员微信群要求停工
负责人:收到,1个小时后坍塌


2022年8月15日,深圳大兴公司发现事发区域开挖时未进行支护,为此开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停工进行整改;

8月18日22时30分许,监理员黄某基巡查事发区域时发现现场基坑开挖未进行支护后将该情况拍照发送至施工管理微信群并要求停工,张某迁(工程实际负责人)随后在群内回复“收到”。


事发前袁某国进入开挖后未设置支护的宽约1.3米、深约2.8米坑内作业。23时30分许,西南侧坑壁泥土发生坍塌,将袁某国挤压至东北侧坑壁并将其埋压。


直接原因
1.袁某国安全意识淡薄,进入未设置支护的基坑内被坍塌的泥土挤压、埋压。

2.涉事作业未按施工方案要求设置钢板桩支护即开挖出一条深约2.8米、宽约1.3米的基坑。

责任人员
1.袁某国安全意识淡薄,进入未设置支护的基坑内被坑壁坍塌的泥土挤压、埋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深圳迁海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张某迁未督促现场施工班组按照施工方案中的安全要求进行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好现场的施工作业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龙华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路安达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郑某湖未履行主体责任,未安排持证的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驻涉事工程项目部履职,将涉事工程施工管理交由劳务分包单位具体实施;未监督劳务分包单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督促涉事工程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五)项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