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3-01-04 |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 访问次数: 258 |
重大责任事故罪 空调安装 特种作业 认罪认罚从宽。
被告人袁某是深圳市一家电器店的经营者,该店与网上某家电旗舰店合作,并为其提供空调线下安装服务。2020年5月16日,袁某在接到合作商的派单后,联系安排被害人徐某及蒋某某到深圳市龙华区某大楼进行空调安装作业,袁某本人到场指挥作业。开展作业前,袁某并未核实徐某及蒋某某是否具备高处作业资格证书,也未确认高处作业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作业过程中,徐某在接取蒋某某、袁某递出的空调外机时,不慎从外机洞口翻落坠楼。下坠过程中,安全绳崩断,造成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调查认定,袁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在现场等候,主动接受事故调查机关的调查。袁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应邀派员为事故调查提供法律适用指导。在确定袁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后,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10月15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袁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建议人民法院对袁某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2020年10月26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和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1. 根据2021年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和其他作业等11个类别。本案中的空调安装,属于特种作业,作业人员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本案中,袁某在特种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雇请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安装空调,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依法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中,袁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起诉时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重大责任事故罪 燃气管道安装工程 现场监管
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将天然气利用工程的施工劳务分包给了某施工队负责施工。
2018年4月,该施工队领队、被告人买某某在云浮市云城区某广场三楼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经燃气公司指派的现场监管人员、被告人黄某某的授权同意,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安排施工人员将未验收的三楼天然气主管道接驳上该广场总管道,且未采取有效的隔断措施。5月11日,黄某某组织公司运营部等部门对该广场三楼天然气主管道进行验收,但未能通过验收。随后,黄某某对相关问题并未及时提出整改方案。
2018年6月初,在该广场三楼某餐厅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经燃气公司指派的现场监管人员、被告人伍某某授权同意,买某某安排施工人员对某餐厅预留的燃气管道尾端进行了切断及改道工程,但没有在新铺设的管道终端处安装隔断或封堵装置。针对上述问题,买某某没有及时进行整改,伍某某也没有监督落实整改。
2018年7月20日16时许,燃气公司生产运营部巡线员、被告人李某某到该广场检查六楼饭堂天然气供气情况时,错将控制该广场三楼天然气管道的阀门当成控制六楼天然气管道的阀门打开,导致天然气直接供往该广场三楼正在装修施工的某餐厅厨房并发生泄漏。16时20分许,三楼某餐厅厨房发生天然气爆炸,导致正在施工的十余人不同程度的受伤;该餐厅三楼外墙被炸塌掉落到一楼人行道上,造成两名行人被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二十多辆汽车损坏。经鉴定,受损车辆价值共计289594元,某餐厅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871106元。案发后,燃气公司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共计385.9万元人民币。
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李某某、买某某等4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办理过程中,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认真梳理被害人损失的情况和诉求,积极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督促事故企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提起公诉前,事故企业赔偿了本案全部被害人。
2019年5月16日,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买某某等4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于2019年12月17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伍某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2020年4月7日,云浮市中院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日常生活中,燃气事故时有发生,损害后果严重。我省高度重视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深入开展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聚焦公共安全实施重点整治,要求各地严肃问责,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刑衔接,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黄某某、伍某某作为燃气公司指派的现场监管人员,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买某某作为直接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李某某作为错开阀门的直接操作人员,均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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