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2-12-15 |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 访问次数: 416 |
电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022 年 3 月 23 日,潮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潮阳区和平镇的某某加油站装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韦某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电焊作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作业,并按程序予以立案调查。 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焊接特种作业工人韦某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从事电焊作业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作业,并重新聘用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人员,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潮阳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可能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有重大危害的作业。本案中,该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安排其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这是一起生产建设单位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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