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0-07-16 |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 访问次数: 365 |
| 项目名称 | 明溪县供销总公司明溪县烟花爆竹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
| 行业类别 | 烟花爆竹制造业 | 报告提交时间 | 2020-7-10 |
| 项目组长 | 覃波 | 技术负责人 | 王可 |
| 报告审核人 | 巩翠新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曹哲 |
| 参与评价工作的评价师 | 陈嘉泽 赵玉萌 | 技术专家 | |
| 参阅评价工作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 现场勘查时间 | 2020-6-28 | |
| 现场工作的主要任务 | 通过现场检查、测量及访谈询问,勘察选址位置及周边环境,了解生产工艺,收集及获取文字记录、交谈、影像等数据资料信息,保证其真实性、有效性和代表性;考查现场安全条件的符合性,列出不符合项,对不符合项进行分析,对照相关法规和标准,提出安全技术及管理方面的安全对策措施。 | ||
| 现场勘查照片 | 现场勘查人员:覃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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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由于明溪县供销总公司原有的烟花爆竹配送中心沿用旧炸药仓库储存烟花爆竹,已无法满足需求,且旧库址的外部安全距离已不能满足《规范》要求,2016年12月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并出具了明溪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50号,同意明溪县瀚仙镇龙湖村黄土洞作为供销总公司烟花爆竹配送中心建设用地。 该烟花爆竹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相继取得“《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通过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后开始建设。新建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设在福建省明溪县瀚仙镇龙湖村黄土洞,土地征用总面积7802.32m2,新建1.3级烟花爆竹仓库1栋,建筑面积991.74m2,库区消防器材室1栋,建筑面积为10.5㎡。公司经营许可范围为:烟花爆竹类C、D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666号令修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明溪县供销总公司的委托,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保)对明溪县烟花爆竹配送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评价组于2020年6月28日对该烟花爆竹配送中心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图纸、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企业现状条件,运用安全检查表法等评价方法,对明溪县供销总公司烟花爆竹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及相关的运输道路、周边环境、工程地质、气象、水文条件、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等方面与工程设计的符合性、储存与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和控制措施等进行安全验收评价。通过辨识和确定烟花爆竹储存和经营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重大事故隐患,对潜在危险进行分析,提岀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为实现系统安全提供依据,为实现烟花爆竹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创造条件,促进本质安全化程度的提高。 本评价报告依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和《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烟花爆竹企业安全评价规范》、《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现行的部门规章、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规定,系统地对明溪县供销总公司烟花爆竹配送中心建设项目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符合性进行了全面的审查与确认,在确定该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明溪供销总公司完成对现场检查意见整改的基础上,做出了安全验收评价结论,评价结论为“明溪县供销总公司烟花爆竹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具备安全设施验收的要求,符合安全条件。 评价结论: 明溪县供销总公司在认真落实本评价报告中提岀的相 关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并针对危险有害因素釆取相应的措施后,其烟花爆竹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及安全管理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企业安全评价规范》 (AQ4113-2008)等规定,安全风险处于可以接受的程度。明溪县供销总公司烟花爆竹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具备安全验收的要求,符合安全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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