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深圳港大鹏港区下洞作业区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码头下洞华安1号液化石油气泊位(5万吨级)、2号液化石油气泊位(5000吨级)及华安液化石油气码头改扩建工程LNG泊位(1万m3-9万m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_安评公示_对外公示_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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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深圳港大鹏港区下洞作业区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码头下洞华安1号液化石油气泊位(5万吨级)、2号液化石油气泊位(5000吨级)及华安液化石油气码头改扩建工程LNG泊位(1万m3-9万m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发布日期:2021-03-23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访问次数: 400
项目名称

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深圳港大鹏港区下洞作业区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码头下洞华安1号液化石油气泊位(5万吨级)、2号液化石油气泊位(5000吨级)及华安液化石油气码头改扩建工程LNG泊位(1万m3-9万m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评价报告

行业类别

港口码头行业

报告提交时间

2021年3 月15日

项目组长

覃波

技术负责人

王可

报告审核人

魏军

过程控制负责人

曹哲

参与评价工作的评价师

赵玉萌、陈焯雄

技术专家
参与评价工作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现场勘查时间

2020年12年7日

现场工作的主要任务

通过现场检查、测量及访谈询问,勘察选址位置及周边环境,了解生产工艺,收集及获取文字记录、交谈、影像等数据资料信息,保证其真实性、有效性和代表性;考查现场安全条件的符合性,列出不符合项,对不符合项进行分析,对照相关法规和标准,提出安全技术及管理方面的安全对策措施。

现场勘查照片

现场勘查人员:覃波、李杏

项目简介

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或“该公司”)成立于1995年3月29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深葵路70号,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立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80720。


该公司经营深圳港大鹏湾区下洞作业区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码头(以下简称“该码头”)下洞华安1号液化石油气泊位(5万吨级)(以下简称“1#泊位”)、2号液化石油气泊位(5000吨级)(以下简称“2#泊位”)及华安液化石油气码头改扩建工程LNG泊位(1万m3-9万m3)(以下简称“LNG泊位”)。


该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取得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业务:(1)为船舶提供码头等设施;(2)从事货物装卸服务(含过驳),编号为:(粤深)港经证(0344)号;于2020年4月16日取得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编号为:(粤深)港经字(0344)号-M001;作业方式:1、2号液化石油气泊位:船--管道,管道--船;LNG泊位,船--管道;作业危险货物品名:1、2号液化石油气泊位:丙烷,丁烷,丙烷、丁烷混合物,LNG泊位:甲烷(液化天然气);于2020年8月14日取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为:粤建燃证字03-0037号,有效期至2025年8月14日。


该公司1#和2#泊位上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评价工作于2018年1月30日完成,LNG泊位于2019年4月竣工验收;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该公司委托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万保公司”)同时对码头整体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评价工作。


评价结论:

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深圳港大鹏港区下洞作业区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码头下洞华安1号液化石油气泊位(5万吨级)、2号液化石油气泊位(5000吨级)和华安液化石油气码头改扩建工程LNG泊位(1万m3-9万m3)的安全技术状况和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风险可接受,满足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