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2-08-05 |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 访问次数: 25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上一篇: 7人死亡,10人被追责!这起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下一篇: 新规:消防控制室到底可不可以一人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