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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爆燃事故致3死5重伤,9人被追责问责!

发布日期:2023-12-04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访问次数: 264

2022年11月9日19时02分,上海亨畅物流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518号厂区5号厂房二层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引发火灾,导致3人死亡、5人重伤,过火面积约7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3963万元

2022年12月8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实施挂牌督办日前,上海市人民政府对《上海青浦亨畅物流有限公司“1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经调查认定,上海青浦亨畅物流有限公司“11·9”较大爆燃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0月29日


亨畅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A电话联系废品回收人员袁某(自然人,无销毁资质)处置一批约26吨的气雾剂。

10月30日


某A与杨某B(自然人,袁飞的妻子)一起到嘉松中路518号厂区5号厂房二层查看,使用铁钉扎破罐体,释放内部物料(含丁烷、丙烷等成分)后回收铝质罐体、包装盒及纸箱。杨某A与袁商定,由袁找作业人员到仓库处置气雾剂、回收空罐体和外包装纸箱。

至11月8日,基本上是白天拆纸箱及包装盒,晚上扎罐体。期间,杨某A和袁某先后到当地五金店和铁艺门窗店购买材料,制作并多次改进罐体扎洞工具。

11月9日


等11名作业人员先后进入事故发生地。

11月9日9时许


某B、苗荣、袁培开始拆纸箱及包装盒。

18时20分许


袁某、申某与上述3人一起将产生的废品由事发现场搬运至一楼空地整理并装车,6人(熊某海、王某保、汪某于,袁某昌、汪某全、刘某新)在事故现场,使用自制的工具实施破罐作业,并将罐内残液收集至旁边塑料桶内。

19时01分许


回收处置过程中发生爆炸,引发火灾


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1. 事故导致现场作业人员熊海、王保、汪于3名人员死亡。
2. 事故导致现场作业人员袁昌、汪全、刘新,周边其他承租单位员工王某、尹某洋,共5名人员受伤。
治疗记录显示,5人烧伤面积均大于5%,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符合重伤标准

(二)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963万元


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5号厂房二层仓库内处置罐体过程中,破罐作业释放出的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引火源发生爆炸,导致周边可燃物起火燃烧并蔓延扩大

(二)间接原因

1. 袁飞和亨畅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超在明知气雾剂内气体具有易燃性,回收处置作业存在危险的情况下,违反《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等技术规范要求,组织人员在仓库内部开展回收处置作业;回收处置作业人员均为临时召集,缺乏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对易燃气体危险性认识不够;在破罐作业过程中未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使用防爆工具;未执行轻搬轻放、预防摩擦和撞击等规范操作,作业过程中产生引火源,导致事故。

2. 亨畅公司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不明确、不落实;组织临时作业人员进入仓库作业时,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向作业人员配置防静电工作服和防爆工具;未督促作业人员执行轻搬轻放、预防摩擦和撞击等规范操作。

3. 新朋公司及宽东公司对租赁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

(1)宽东公司将5号厂房分割转租给亨畅公司等32家单位,未与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开展隐患排查、日常安全检查、防火巡查,对各租赁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

(2)新朋公司对厂房租赁情况失控漏管,对宽东公司将5号厂房分割转租给多种业态单位,且未按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况不掌握;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流于形式,未切实履行对租赁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三)监管存在的问题

华新镇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巡查组织不力,对所在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严。马阳村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与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宽东公司日常督促检查、管理考核不严;对所在区域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组织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本事故建议追责情况:2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名公职人员被问责,3人行政处罚,2人按企业规章制度处理。
1.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2人)
(1)袁,废品回收人员(自然人)。在明知气雾剂内气体具有易燃性,回收处置作业存在危险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仓库内开展回收处置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杨某A,亨畅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气雾剂内气体具有易燃性,回收处置作业存在危险的情况下,未将气罐交由具备相应回收资质的单位处理,组织人员在仓库内开展回收处置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 建议问责处理人员(4人)

(1)许伟明,华新镇人民政府镇长。负责华新镇政府全面工作,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未有效组织落实对所在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诫勉谈话。
(2)万陆林,华新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镇规划、建设、环保、水务、美丽家园、美丽街区以及安全生产等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对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管理不严、措施不实、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政务警告。
(3)汤仁华,华新镇马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全面负责马阳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与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宽东公司日常督促检查、管理考核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予以政务记大过。
(4)胡天培,华新镇马阳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分管马阳村安全监管工作。对所在区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予以政务记大过,免去其村党支部委员职务,责令其辞去村委会委员职务。
对上述4人问责处理的相关材料移送市纪委监委。

3. 建议行政处罚人员(3人)

(1)杨某,亨畅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力。针对气雾剂罐体回收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林某禄,宽东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日常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巡查工作不力,将租赁物业管理事宜转交下属后放任不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3)郑强,新朋公司总裁。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日常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督促下属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履行对厂区内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杨超、林义禄、郑伟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4. 建议企业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人员(2人)

(1)凌某军,新朋公司经济运行部物业管理负责人。对承租单位宽东公司将5号厂房分割转租给多种业态企业,且未按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况不掌握;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流于形式,未切实履行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沈某青,新朋公司副总裁兼经济运行部总监,分管公司物业出租管理工作。对公司厂房租赁情况失控漏管,对下属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新朋公司对上述2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