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要负责人?2022年底前要达到化工或安全大专学历相应水平!_行业动态_新闻动态_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 News

公司资讯 行业动态 公司公告

新闻动态

企业主要负责人?2022年底前要达到化工或安全大专学历相应水平!

发布日期:2021-12-16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访问次数: 521

网友咨询:《安全生产法》中的主要负责人指的什么?包不包括实际控制人?而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多见于上市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有没有实际控制人?


应急管理部回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一书对此问题有所解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


对公司制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行政“一把手”。


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


实际控制人,通常指虽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也是企业实际控制人。


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背后往往另有实际控制人,他们对企业的重大事项有最终的决策权。


其他负责人是指主要负责人以外的有关负责人员,比如生产经营单位一把手以外的副职等人员。


原安监总局3号令及80号令中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的定义:



企业主要负责人问责条款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企业共有24条问责条款,即“24条问责”清单,其中有6条问责的法律责任条款直接是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如下:


1.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违法行为,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4.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违法行为,见《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主要负责人事故救援违法行为,见《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见《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归纳起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问责分三种情形:


一是未发生事故,但未履职的问责处罚。

即不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其中包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违法行为和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违法行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发生事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不履行职责,发生事故的问责处罚。

不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并且按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按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罚款数额进行处罚,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待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以上两种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是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问责处罚。

即有可能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职责清单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上未有重大明显问题的(或暂且不问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也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经多次整改依然不具备的,企业管理难以控制(即“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与“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是有区别的),或不知如何控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由于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这与“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的处罚是有区别的),将受到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以上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问责的处罚。实际上,相应的与企业安全生产职责有关的问责处罚条款近14条,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因此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这14条处罚负责。


余下的4条是关于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机构的违法行为(第九十二条)、关于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第九十六条)、关于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第一百零七条)和关于其他人员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事故违法行为(第一百一十一条)等4条职责,虽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没有直接关联,但也应承当相应的管理不到位或管理不善的责任。


官方答复:2022 年底前企业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要达到化工或安全大专学历相应水平   


一、两办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指出并要求,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2020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指出,(要)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


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后续,安全监管执法将开始查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负责人学历、查专业技术职称,并提醒其应满足政策要求,早做准备。


三、应急管理部关于主要负责人条件设置的答复


网友向应急管理部咨询:自2020年4月起,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针对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如果外企的主要负责人是外国人,那么如何判定化工背景,是否由总部出具证明即可?那么总经理算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吗?


应急管理部官方回复:《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要求,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请按照要求执行。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


也就是说,应急部再次明确:凡涉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


四、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类化工类相关专业的答复


网友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咨询: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求专业是化学工艺相关专业或安全工程专业,请问哪些算是相关的专业呢,能不能给个具体的专业明细,现在专业检查有的专业要求必须带有化学或化工或安全相关的字眼专业才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答:应急部尚未明确安全类化工类相关专业的具体专业明细,一般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界定,包括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安全工程与科学类全部专业,以及材料类(材料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矿业类(石油工程、油气储运工程)等与化工紧密相关的专业。


五、普通高等学校化学与安全类本科专业目录


普通高等学校化学与安全类本科专业目录1.jpg

普通高等学校化学与安全类本科专业目录2.jpg

普通高等学校化学与安全类本科专业目录3.jpg

普通高等学校化学与安全类本科专业目录4.jpg


来源:安全五星